案情簡介:項目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
某建筑公司掛靠A公司承包了改造工程,A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某建筑公司為實際施工人。自2010年起,田某在案涉工程中負責現場材料的月結對賬等工作,每月工資8000元。田某在該項目一直服務到2015年10月底該項目收尾工作全部完成。田某未同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A公司也未發(fā)放工資給田某,也未給田某購買社保。田某主張自2013年3月15日起一直未收到工資直至2015年10月工作完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并確認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駁回田某請求。
理由:本案中田某雖在A公司承接的案涉項目上工作過,但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是某建筑公司。田某未經過A公司及招聘程序入職,未填寫相關入職資料,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保。田某提供的證據也未能證明其接受A公司的考勤等管理、以及工資的發(fā)放,因此雙方勞動關系不成立。
律師說法:田某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司法實踐中,隨著建筑施工領域的不斷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禁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要求項目的主要管理人員必須為項目承包人的員工。但因對承包方資質的要求較高,實踐中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現象仍然十分普遍。實際施工人(現實中很多為自然人,少量為公司法人)所雇傭的人員尤其是項目管理人員和項目承包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需要厘清。實際施工人通常會雇傭其較為信任的人員作為項目的實際管理人員,工資通常以現金形式按月發(fā)放(避免繳納個稅),不繳納社保,不簽訂任何書面合同。當實際施工人未能及時向管理人員支付工資或實際施工人與項目承包方(被掛靠方)產生糾紛時,實際管理人員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資及賠償金等。對此,勞動關系認定的規(guī)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斷,尤其是注意以下幾點:是否經承辦方招聘入職、是否填寫相關入職資料、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發(fā)放工資、是否有購買社保、是否接收承包人的考勤管理等。本案中,田某雖在A公司承接的案涉項目上工作過,但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是某建筑公司。田某未經A公司招聘程序入職,未填寫相關入職資料,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保。田某亦未能提A公司考勤以及工資發(fā)放憑證,故田某與A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成立。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