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人單位用網(wǎng)上用工備案能替代書面勞動合同
溫某于2014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崗位為司機,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科技公司向勞動部門辦理了網(wǎng)上用工備案。溫某的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其他構成,其中基本工資每月2300元,崗位工資每月2200元,當月工資于次月10日支付。雙方勞動關系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某科技公司于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了溫某經(jīng)濟補償金。溫某以某科技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故解除勞動關系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溫某仲裁請求。
理由:溫某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時,某科技公司向勞動部門辦理了網(wǎng)上用工備案,僅說明雙方存在用工關系,并不能說明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
律師說法:用工備案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屢見不鮮,一些用人單位主觀上把向勞動部門辦理的網(wǎng)上用工備案作為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事實上,用工備案僅是用人單位單方辦理的網(wǎng)上用工備案登記,不具備勞動合同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不能視為雙方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部門完成用工備案后,應當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若未及時簽署,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本案中,公司將網(wǎng)上用工備案當做勞動合同的認識是錯誤的,公司應當與溫某簽署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溫某與公司基于對合同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義務,網(wǎng)上用工備案和申報手續(xù),并不能代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秳趧雍贤ā返谑鶙l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