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人單位不可收取保證金或押金
劉某大學畢業(yè)后進入一家銷售公司工作,該公司要求劉某交納3000元保證金,承諾離職時根據(jù)工作情況再行退還。劉某無奈只能交款,公司開具了相應的收據(jù)。工作一段時間后,劉某覺得這份工作不稱心,主動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全額退還保證金??蓡挝环Q劉某主動離職只同意退還2000元。劉某不服,要求公司退還全部的保證金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jié)果:支持劉某請求。
理由: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勞動者收取押金或保證金。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收取押金或保證金違反勞動法
用人單位在處理勞動關系過程中應堅持合法、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等原則,杜絕出現(xiàn)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等違法情形。用人單位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不僅需要全額退還款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能被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