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賈某是北京H旅行社的部門承包人,其為了經營的需要,以旅行社的名義邀請周某為H旅行社提供導游勞動。周某是注冊在北京京旅導游服務中心的導游,未與任何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但其通過私人關系自己出資在Z旅行社上社保。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4日,賈某先后三次派遣周某為D村委會組織赴平谷旅游提供導游服務,2016年9月3日下午,周某同賈某等人為籌備當日旅游團的晚會,在去平谷采購物品途中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賈某在事故中當場死亡,周某在此次事故中多處受傷,對方承擔全部責任。周某自己支付了所有35萬元醫(yī)藥費,而H旅行社拒絕向周某支付醫(yī)藥費等各項賠償,未向周某支付工資,也未跟周某簽訂勞動合同。為確定雙方勞動關系,爭取工傷待遇,周某向北京市某區(qū)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
裁決結果:確認周某與H旅行社存在勞動關系。
理由:法律規(guī)定了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因此不能因為尚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否定勞動關系的存在。
律師說法:周某與H旅行社應當被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蓖瑫r在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北景钢?,周某8月26日開始為H旅行社帶團,即H旅行社此時對周某已經開始了用工,因此,周某與H旅行社建立了勞動關系。2、周某接受H旅行社的指派為其提供導游服務,遵守H旅行社關于導游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受H旅行社的管理,同時周某作為持導游證的
動者提供導游服務是H旅行社業(yè)務的主要組成部分,雙方完全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關于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
3、本案中,在周某實際上為H旅行社提供了導游勞動情況下,H旅行社既沒有依法直接與周某明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也沒有簽訂勞務協議或借調協議等,證明其使用了勞務派遣組織或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作為其導游,那么其與周某只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單位否認其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依照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在現實中,導游是一個季節(jié)性比較強的職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旅行社來說成本高,加上法律確認導游證掛靠導游服務中心這一特殊模式的存在,許多旅行社只是到了旺季臨時找人,使得導游與旅行社之間勞動關系存在短期性、不確定性、隨意性,對勞動關系的認定比較困難。筆者認為:除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外,其他導游為哪家旅行社提供了勞動,就應認定與哪家旅行社形成勞動關系,而不論這種勞動關系時間的長短。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