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到2017年11月,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簽署了解除協議。協議只有簡單幾句話:“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所有費用,雙方關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雙方再無其它任何爭議?!焙竺媸枪旧w章與周某簽字,以及簽訂日期。
離職后,周某的一個朋友告訴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要給雙倍工資的,以周某原來的工資水平計算,雙倍工資至少超過8萬元。周某一聽,便去找原公司索賠。原公司則認為雙方的爭議已經解決了,不同意給錢。周某便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裁決結果:駁回周某仲裁請求
理由:認為解除協議有效,按協議有關條款,雙方已經再無爭議,即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也已經解決,故周某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賠償。
律師說法:放棄賠償后不可反悔
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用人單位不能不簽,勞動者也不能聲明放棄簽訂。但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即雙倍工資),卻是可以放棄的。雖然協議寫的比較籠統,但基本上還是表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再無任何爭議的意思,應解釋為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故該裁決是正確的。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考慮,上述案例給了我們一種單位曾經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的處理辦法,雙方仍可以協商解決。從勞動者一方的角度考慮,則在簽訂協議時,應咨詢有關專業(yè)人士,了解自己的權利,在這個基礎上在權衡下是否簽訂協議。否則,一旦簽字,則悔之晚矣。不了解法律規(guī)定,是不構成毀約的理由的。
相關法規(guī):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