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發(fā)生交通事故申請仲裁
在2016年9月8日早5點10分,于某騎自行車被李某駕駛貨車從后面撞傷,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于某傷情經法院委托鑒定為一級傷殘屬植物人狀態(tài)。于某上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屬于工傷,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落實工傷待遇于某申請仲裁,但仲裁部門認為于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受理,事實上于某受傷時還不滿54周歲,為此特訴至人民法院請依法支持于某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于某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于某與食用菌專業(yè)合作社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并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本案中,食用菌專業(yè)合作社未與于某簽訂勞動合同,于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受雇于食用菌專業(yè)合作社,亦不能證明與其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于某未接受被告的管理,亦未在合作社處領取勞動報酬。故于某要求確認其與食用菌專業(yè)合作社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申請勞動仲裁與員工年齡是否有關?
申請勞動仲裁確實有年齡限制,即不得超過女50歲、男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和構成勞動關系的年齡(即16周歲以上),否則均不予受理;前款所列為一般情況,但也有法定的另類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秳趧雍贤▽嵤l例》第21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的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才是構成勞務關系的必要條件。另外,法律對勞動關系的年齡下限有明確規(guī)定(16周歲),但對于勞動關系構成年齡的上限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qū)別對待: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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