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續(xù)訂無固定勞動合同降低待遇 員工不服引糾紛
蔡某自2002年7月起進入某電氣公司工作,雙方簽訂過多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1年8月,雙方達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向,但蔡某認為公司交其簽署的新合同文本較之前的合同存在實質性變更降低了其勞動待遇而提出異議。2011年10月7日,公司向其發(fā)出《勞動合同簽訂通知書》,限期簽署并履行新合同,否則視為拒簽勞動合同。蔡建良未簽,為此,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蔡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續(xù)訂無固定勞動合同降低勞動條件 勞動者有權拒簽
法院認為,某電氣公司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拒絕簽訂,用人單位因此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系違法。
律師說法 續(xù)訂無固定勞動合同 應否保證“原崗原薪”?
根據(jù)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至少應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即符合“原崗原薪”精神。
就本案而言,某電氣公司與蔡某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降低了蔡某的待遇,這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蔡某與某電氣公司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不能協(xié)商一致,蔡某有權拒絕簽訂此合同。某電氣公司因此解除與蔡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應向蔡某支付相應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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