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趙某入職某預算公司擔任預算部經理,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約定了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預算公司以趙某表現(xiàn)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審核意見稿》中預算工程量存在嚴重誤差,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趙某不認可《土方量審核意見稿》系其所做,認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要求與預算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裁決 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須符合法定條件
仲裁委經審理,最終裁決預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對趙某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 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法定情形時,才有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就本案而言,預算公司雖以趙某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提供的《土方量審核意見稿》無法證實系趙某所做。另外提供的《趙某轉正流程追蹤》中顯示的人力資源總監(jiān)王某在OA系統(tǒng)中簽署的辦理意見為“不同意轉正,工作量不足,發(fā)揮作用不大,建議離職”。與預算公司在《解聘通知書》上記載的解除原因不相符。預算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趙某在試用期工作能力未能達到公司的錄用條件、職位要求,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上就是對“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符合哪些條件?”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詳細信息,歡迎咨詢勞動法方面的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