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員工離職 主張加班工資引爭議
陳某于2011年4月20日入職某科研公司,擔任調查員一職,其月工資為5100元。陳某正常工作至2014年2月10日并離職,科研公司向其支付工資至該日。2014年2月17日陳某就其與科研公司的加班工資爭議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請。庭審中,陳某主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間其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7天,每周有2天休息日加班。
仲裁裁決 員工主張加班費但無足夠證據 可適用誠信原則予以協調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陳某提供了1份書面證人證言,證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間每天的工作時長情況,這位證人又沒有出庭,科研公司對于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也不予認可,依據證據規(guī)則,仲裁委對這份證人證言將無法采納。同時仲裁庭告知科研公司應當以誠信為本,實事求是。最終雙方達成調解,科研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
律師說法 員工主張加班費但無充分證據 該怎樣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之規(guī)定,涉及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對于單位的安排加班,員工應注意保留證據。然而,即使法律規(guī)定了加班事實由勞動者舉證,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單位掌握著其加班事實的證據而拒不提供的,單位要承擔敗訴之后果。勞動者卻無充分證據時,可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由雙方進行協商調解。
就本案而言,陳某就主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間其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7天,每周有2天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僅提供了一份書面證人證言,而該證人又未出庭,所以難以判定陳某主張事實的真?zhèn)?。陳某提供的證據不充分,無法確認加班事實是否存在。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單位應實事求是確認是否存在加班事實。當然,如單位如有加班記錄等證據的,陳某也可要求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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