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請求單位支付工資
2016年12月5日,高某通過58同城入壯志公司。2016年12月15日,因工作時間長、要求高、生意不景氣等原因,壯志公司要求高某在家等通知。2017年2月11日,高某再次入職,并于2017年3月6日辭職。壯志公司未與高某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為高某繳納社會保險。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壯志公司支付工資1665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331元。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高某工資1598.4元。
勞動者基于從屬關系,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勞動報酬,保障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福利等相關權利,則雙方形成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壯志公司還稱高某每天工作不超過3小時,每小時15元,與其付10天報酬667元不相符,與高某訴主張月工資2000元相近,故高某主張月工資2000元有據(jù)可依。公司以高某每天工作不超過3小時,按時計算工資,雙方構成承攬關系,法院不予采信。高某主張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工資,根據(jù)高某月工資2000元標準,壯志公司應支付所欠工資1598.4元(66.6元/天×24天)。
律師說法:如何區(qū)分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
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承攬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勞動過程本身。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做人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
本案中,壯志采取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將自己的生產(chǎn)任務以定做的方式交給高某,雙方一開始就不具備建立加工承攬關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勞動關系。雖然高某與壯志公司未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壯志公司是管理者,高某是被管理者,工廠為高某分配勞動任務,高某按壯志公司要求送貨,其工作內容系壯志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壯志公司向高某發(fā)放工資報酬,故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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