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出借資質掛靠者主張與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引糾紛
邵甲于2007年入職甲公司,雙方于2010年8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7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間,甲公司為邵甲繳納了社會保險。邵甲認為自2008年7月起甲公司未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故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資。甲公司辯稱,邵甲自2008年7月起未為甲公司提供任何勞動,只是借用邵甲的建造師資質證書予以掛靠,用于招投標,此后基于老鄉(xiāng)關系,在邵甲的請求下為其繳納了社保。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在邵甲主張的甲公司拖欠工資的時間段內(nèi),邵甲因與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三家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先后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出借資質掛靠者 與掛靠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第一,邵甲在另案中已確認2011年8月30日前自甲公司離職,并表示雙方僅為社保關系,不能根據(jù)社保關系推斷存在勞動關系。第二,邵甲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其在此期間為甲公司提供勞動的主張,且經(jīng)法院查明邵甲在此期間分別與三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第三,甲公司只是使用了邵甲的資質進行招投標,并為其代繳社保。故法院認為邵甲關于拖欠工資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最終駁回了邵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出借資質掛靠者 能否認定與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實踐中,建筑行業(yè)為滿足建筑企業(yè)施工資質中對于建造師數(shù)量的要求,而有償借用建造師資質證書,予以掛靠。但該掛靠行為有違《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試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等部門規(guī)章,且出借掛靠行為可能會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資質掛靠與勞動關系不同,后者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由勞動者單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因此,出借資質掛靠者主張與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雖為邵甲繳納了社保,但是邵甲只是將其資質證書掛靠在甲公司,以便甲公司進行招投標使用,該時間段內(nèi)邵甲并未在甲公司上過班,也未實際提供過任何勞動;同時邵甲也未受甲公司管理、監(jiān)督與指揮。故邵甲與甲公司之間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特征,僅憑繳納社保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以上就是對“出借資質掛靠者,能否認定與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詳細信息,歡迎咨詢勞動法方面的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