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入職未簽勞動合同 單位否認勞動關系
李某,2014年入職上海一家設計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項目開展工作,至今公司未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后與公司協(xié)商無果,李某將公司訴至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對此,公司認為李某并不是公司員工,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李某是在為案外人工作。
庭審中,李某為證明是這家設計公司的員工,一連續(xù)提交了20余組證據(jù),包括公司的通行證,銀行轉賬明細等等,其中含有與公司實際管理人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涉及日常管理、費用報銷事項等內容。同時,李某將微信記錄進行了公正,并證實該微信號就是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質疑微信的來源和真實性。
法院裁判 電子證據(jù)與其他證據(jù)印證 可證明勞動關系成立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李某提供的一系列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證實了她日常進出設計公司的工作場所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公司對她進行管理等事實,因此確認李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僅要支付李小姐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還要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近8萬元。
律師說法 微博、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jù) 能否證明勞動關系成立?
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博、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考勤數(shù)據(jù)等各種電子證據(jù),在與其他補強證據(jù)作證及公證、保全時可證明勞動關系的建立、變更、終結,以及入職時間、崗位工資、辭職原因、加班與否的認定等方方面面。由于缺乏明確的電子證據(jù)認證規(guī)則,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故提供電子證據(jù)一方會通過公證、保全、鑒定、證人輔助作證等形式對電子證據(jù)予以補強。
就本案而言,李某提供了與公司實際管理人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了日常管理、費用報銷事項等日常工作內容,能夠與李某提供的其他證據(jù)如公司的通行證,銀行轉賬明細等相互印證并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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