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追索勞動報酬
2010年8月1日,洪某與上海強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洪某崗位為副總經理,每月工資為稅后人民幣15,000元。然而勞動合同簽訂后,公司從未支付洪某工資,洪某要求公司支付,公司均以公司形勢不好為由拒絕支付,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給洪某出具一份欠條,確認至2011年10月底共欠洪某工資210,000元的事實。嗣后,公司依舊未支付洪某工資,洪某多次催討未果。現上海市金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對洪某的請求均未支持,洪某對此不服。
法院判決:駁回洪某要求上海強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間工資615,000元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作為股東的副總 如何索要工資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以及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這就涉及到證據的認定以及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洪某的身份首先是公司的原股東。因為目前國家立法對勞動者兼具股東身份沒有禁止性的規(guī)定,因此,在股東身份之外,其是否還具有勞動者身份,需要結合相關證據加以判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通常會從勞動合同入手。但是需要指出勞動合同并非判定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尤其是兼具股東身份的勞動者,其與持股公司之間除了股權關系外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還需結合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身隸屬性,即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等方面綜合判斷。洪某從未作為公司員工領取過勞動報酬,其作為公司的老板也不接受公司的管理監(jiān)督,顯然其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并不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本案中,洪某主張在公司處擔任副總經理,并提供了勞動合同及欠條,但洪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該期間為公司提供了持續(xù)穩(wěn)定的工作,無法證實洪某為公司實際履行了勞動義務。而洪某原系公司股東之一,主張擔任副總經理,月工資為15,000元,在長達三年多的任職時間內,公司分文未支付洪某的勞動報酬,在股東就股權發(fā)生一系列糾紛時,洪某未提出任何勞動報酬的主張,顯然與常理不符。因此,在洪某尚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持續(xù)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對洪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間工資61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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