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未得工資卻當被告
成都市雙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龔某于2008年10月入職四川某公司,雙方均未對此提出異議,且四川某公司自2008年10月起即為龔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本院確認龔某于2008年10月入職四川某公司。2013年1月1日,四川某公司與龔某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龔某的工作崗位為“安裝崗位”,工作地點為“工程現(xiàn)場”,工資以計件方式發(fā)放,工時制度為綜合計算工時制。龔某在四川某公司工作期間擔任安裝組組長職務,安裝組人員(包括龔某本人)的工作量由龔某記錄并統(tǒng)計后交由四川某公司計發(fā)工資。
2017年1月6日,四川某公司向龔某發(fā)出《告知函》,載明:“龔某:因你在我公司正常上班時間內(nèi)多次在外兼職、經(jīng)批評教育無果后擅離崗位;經(jīng)公司研究決定,現(xiàn)需你在2017年1月11號之前到我公司來辦理離職手續(xù),否則視為自動離職”。同日,四川某公司發(fā)布《公告》,載明:“各位員工:我公司員工龔某在公司正常上班時間內(nèi)多次在外兼職、經(jīng)批評教育后擅離崗位,視為自動離職;我公司員工龔述貴在公司正常上班期間內(nèi),擅離崗位,曠工多日,視為自動離職。特此公告”。四川某公司向龔某送達上述《告知函》后,龔某因對其內(nèi)容持異議,未前往公司辦理離職手續(xù)。
2017年2月24日,龔某向雙流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為:1.賠償金124284元;2.二倍工資77000元;3.克扣2016年1月、2月、11月的工資18346元;4.2008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25713元;5.2016年12月工資7000元、2017年1月工資1931元;6.補繳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的社會保險。雙流勞動仲裁委經(jīng)審理后裁決四川某公司支付龔某2016年1月、2月、11月未支付的工資18346元、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2686.27元、支付賠償金99324.71元,并駁回龔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四川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本院起訴,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無證據(jù)隨意解聘克扣工資承擔敗訴責任
一、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被告龔某補發(fā)2016年1月、2月及11月工資10750.62元;
二、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被告龔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7599.21元;
三、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被告龔某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2566.11元;
四、駁回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說法:勞動糾紛相關法律法規(gu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和四十七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根據(jù)本單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特點和經(jīng)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了具體辦法,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規(guī)定: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nèi)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相關勞動爭議咨詢,請找法邦網(wǎng)專業(yè)勞動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