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醫(yī)療保險待遇訴訟維權
2017年2月6日,本案原告趙某向天津市靜海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以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未予受理并出具津靜勞人仲不字[2017]第0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系被告處員工,1996年11月到被告處工作,崗位為加油員,自2007年年初崗位變更為加油站保衛(wèi)人員,月工資500元。2008年5月12日,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原告自入職至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被告始終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原告到達退休年齡后無法享受社保養(yǎng)老保險待遇,同時,原告年老多病、三級肢體殘疾、無其他生活來源,日常生活難以為繼。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因未繳納社會保險產生的醫(y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35000元;2、原告保留后續(xù)治療費用的訴訟請求;3、判令被告按照400元/月向原告補發(fā)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共60個月的生活費24000元;4、判令被告自2017年1月起繼續(xù)按照400元/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費;5、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
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靜海尚莊子加油站辯稱,不認可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法庭予以駁回。首先,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法庭依法駁回。根據原告的出生年月,其在2011年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就是原告應該從法定退休年齡之日起或者知道自己沒有養(yǎng)老保險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所以原告在2017年主張權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第二,本案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原告訴被告主體不適格,其全部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同時原告的各項訴訟中的計算依據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請法庭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訴訟時效已過原告敗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說法:仲裁時效如何判斷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是否已過仲裁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告自述其于1996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間在被告處工作,被告2003年開始為員工繳納保險,即原告在2003年已經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同時,原告自述其2008年5月離職當月曾向被告處時任站長提出過上保險的要求,但被拒絕后,亦未向有關部門主張其權利。因此,原告至2017年2月6日才向靜海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法定時效期間。此外,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本案存在仲裁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事由,故本院認定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確已超過了仲裁時效,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支付其未繳納社會保險產生的醫(yī)療費用、支付生活費等主張于法無據,遂無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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