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高材生上諫“萬言書”被華為辭退

《任正非正傳》一書里記錄了這樣一個故事:華為一個新員工,北大畢業(yè),剛到華為時,就公司的經營戰(zhàn)略問題,洋洋灑灑寫了一封“萬言書”給任正非,原本以為自己獨到的見地能夠打動領導,但結果任正非批復:“此人如果有精神病,建議送醫(yī)院治療,如果沒病,建議辭退?!?/p>
職場不是肥皂劇,別把自己當主角,想靠一封萬言書就引起老板的重視、得到領導給予的額外機會,我們大多數(shù)人是沒有這個運氣的。
沒有腳踏實地實踐的人,如果給了他發(fā)言的機會,往往會坑了一個管理者。新人沒做過管理,不懂企業(yè)管理的那些套路,他只會從自己的角度去看待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重視這種“萬言書”就等于把管理者帶到坑里。
不想當將軍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但一個士兵如果不去處理好眼前任務和敵人,而是只顧著給將軍提意見,吐槽軍隊如何弊端、垃圾、應該怎么改,這個仗還能打嗎?
每個人的位置會決定這個人的視野,從新員工的角度永遠無法全盤看待企業(yè)的問題。對公司所處的市場環(huán)境、商業(yè)模式、管理策略一無所知,但就是覺得自己能力出眾、鶴立雞群、分分鐘KO公司老板、解決企業(yè)問題,無論能力強不強、培養(yǎng)價值大不大,這種沒有自知之明的人開除了也不冤。
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四大類:
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