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代通知金
張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到A酒店工作,工作崗位為面點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A酒店《員工手冊》的第32條規(guī)定偷竊他人財物或公司財物、設備、設施、工具的,構成嚴重違紀,第一次即可解除勞動合同。2014年9月20日凌晨2時許,張某某將A酒店的4斤西紅柿放在電動車車筐中,被該公司的安保部門發(fā)現(xiàn),并在A酒店的員工犯規(guī)通知上簽字確認“上班時拿單位西紅柿4斤,這是違反員工手冊”。A酒店出具顯示日期為2014年9月25日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存根),其上載明:由于張某某違反《員工手冊》第32條之規(guī)定,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于2014年9月25日與張某某解除勞動合同。2015年3月26日,張某某申訴至北京市大興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后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主張A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000元、未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工資補償4000元。
法院判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時,無須支付賠償金及代通知金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A酒店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A酒店《員工手冊》第32條規(guī)定,偷竊他人財物或公司財物、設備、設施、工具的,第一次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張某某作為A酒店的廚師,利用工作之便將酒店的4斤西紅柿帶出工作區(qū)域,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竊取公司財物的行為,符合《員工手冊》規(guī)定的“偷竊公司財物”的行為,其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張某某勞動合同,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張某某請求A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張某某要求支付未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月工資補償4000元的請求,因A酒店以張某某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本院對張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何種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取消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為兩種,即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p>
無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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