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解除勞動合同后繼續(xù)為單位工作 勞動者請求支付工資
小張自2006年3月開始至今一直在被告某公司工作,2006年12月?lián)喂镜呢攧詹坎块L,直至2013年9月30日,月工資2000元。雙方從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3月1日,出于減輕公司經營壓力的需要,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之后小張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建立了勞動關系,把社會保險轉移至第三人,屬于形式上的解除,仍然為公司做事。公司卻從2011年3月起停發(fā)了其本人工資,小張現(xiàn)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補發(fā)2011年3月起停發(fā)的工資62000元。
法院決定:確認原被告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系,駁回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本案的原告小張與被告公司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小張?zhí)峤蛔C據證明其提供了勞動,亦提供工資發(fā)放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公司對雙方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以及月薪2000元亦予以認可。另外,小張?zhí)峁┑淖C據顯示,2011年3月1日以后小張還為公司的領導購買過車票、報過帳等。原告與公司于2011年3月1日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小張對該協(xié)議的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認為:綜上,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間原告小張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1年3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2011年3月以后,小張為公司提供了部分勞務。故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決確認原被告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系,駁回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解除勞動合同后繼續(xù)為單位工作 勞動關系還存在?
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所發(fā)﹝2005﹞12號)
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
1,原告小張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被告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法人,均依法具備法律主體資格。
2,本案小張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建立了勞動關系,把社會保險轉移至第三人。即小張不再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不再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從事其工作安排等。
3,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無需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
葛春喜律師認為,勞動關系是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的首要因素,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繼續(xù)在單位工作,要向用人單位確認其之前的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或者之后的勞動關系是何種勞動關系。如果之后有爭議,才能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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