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索要勞務費
原告為被告在某樓從事水電安裝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7900元勞務費。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見也不還錢,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勞務費79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被告田某給付原告劉某勞務費79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為被告在某樓從事水電安裝等工作。2015年12月11日,被告田亞軍經(jīng)結算后為原告劉某出具了一份欠條,在某樓水電班人工工資劉某10000元。后田亞軍向劉某支付工資1500元,下余85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田亞軍又向原告劉某支付了600元,剩余7900元未支付。以上事實,有原告述稱、田亞某所寫欠條、談話筆錄等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認為,在原告劉某訴被告田亞軍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被告田某雇傭原告劉某在某樓從事水電安裝等工作,雙方形成了勞務關系,原告按照被告規(guī)定完成了勞務工作,被告理應支付原告勞動報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務報酬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田某給付原告劉某勞務費7900元。
律師說法:如何區(qū)分勞務費和工資
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是納稅人生產(chǎn)成本和管理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區(qū)分一項勞動支出是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從適用法律角度來看,工資性支出是指按《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支付的工資報酬;而勞務報酬一般是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居間合同等規(guī)定簽訂合同而取得的報酬。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法》的權利義務,和用工單位存在著雇傭被雇傭的關系,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報酬之外,還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務報酬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其勞動具有獨立性、自由性,其行為受《合同法》調(diào)整。
2、從管理方式還看,支付工資的員工都記載在企業(yè)的職工名冊中,并且企業(yè)日常都進行考勤或簽到,而支付勞務報酬的人員一般則不這樣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屬于《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關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員工兼職,而保姆則一般同時為幾家公司或客戶服務,對某一客戶按時收費。
3、從財務核算角度來看,工資報酬的支付一般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勞務報酬一般通過“生產(chǎn)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核算。
4、從稅務管理角度看,工資報酬的支付應用工資表按實列支,并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支付勞務報酬則需要取得相應的勞務發(fā)票,并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勞務報酬類個人所得稅。兩種支出的計稅方式完全不同。
5、從適用稅率角度來看,
(1)工資薪金所得, 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以及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其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葛春喜律師認為,“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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