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員工自己準備的勞動合同
在王某與某材料公司勞動爭議案件中,王某負責給公司經(jīng)理開車,其利用工作接觸公司公章的便利,在自己準備的一份勞動合同上加蓋了材料公司的公章。雙方發(fā)生爭議后,王某提交了該勞動合同。
因王某提交的勞動合同中手寫的部分全部為王某自己書寫,且合同內(nèi)容與雙方的履行情況明顯不符,王某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結合雙方辦理的其他手續(xù)。
律師說法:能否被采納?
這份勞動合同不應被采納。就勞動合同本身而言,手寫和打印都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必須是手寫或打印。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名字需要雙方簽字,不能打印。本案的勞動合同不僅是手寫的而且用工單位都不知道這份合同的存在,所以這份勞動合同不應被采納。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