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員工發(fā)生事故
2013年12月17日,魚峰公司(甲方)與黎如華(乙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魚峰公司從2014年1月開始為購買社保,其中工傷保險的繳納金額為974元。2014年1月21日,黎如華在工作中夾傷左手中指,被送往第四二二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中指遠節(jié)完全離斷。在四二二醫(yī)院住院30天,并根據(jù)醫(yī)囑休息三個月,于2014年6月回公司工作。湛江市坡頭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jīng)湛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湛江市坡頭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已將黎如華的醫(yī)療費用19336.1元、一次性殘疾補助金6818元(七個月,每月974元)、殘疾退休金9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合計26784.1元支付給魚峰公司。黎如華以賠償標準太低拒絕領取。
工資已發(fā)放到2014年9月。其中,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每月有50元加班費。在考勤表中,2013年12月工作時間為8.5天,2014年1月為17.5天,6月為19天,7月為29天,8月為30天,9月為15.7天,10月為4.6天。認為在2014年7月至10月都有多次的補休時間,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
律師說法:工傷能得到多少賠償?
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yè),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規(guī)定,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的工資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未足額繳納而導致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應予補足。主張應當按照月平均工資繳納,這是不符合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的。
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標準應該是相對固定的,而的月平均工資是變化的,不可以被參照。月工資3800元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而勞動合同是原、自愿簽訂的,因此,應當以月工資3800元的標準為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是以974元的標準繳納,故應當向補足差額部分19782元(2826元∕月×7月),且已在社?;鸸芾砭诸I取的一次性殘疾補助金6818元,也應返還給,兩項相加共款26600元。由于原、于仲裁時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終結(jié)工傷保險關系:(一)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的規(guī)定,應先墊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800元(3800元∕月×1月)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5200元(3800元∕月×4月),其中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可再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