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絕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者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該如何降低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后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面臨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為了避免出現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不愿簽訂合同的勞動者,用人的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以書面方式通知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總之,遇到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應該及時采取終止程序,以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是什么
一、對于勞動者的好處是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所以對于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對于用人單位的好處是
避免因未及時續(xù)簽帶來糾紛,由于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xù)簽事宜將耗費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xù)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yè)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因此,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損失一個月補償金但能降低其他糾紛風險,從這一意義上來講,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補償金,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續(xù)簽環(huán)節(jié),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yè)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