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公司實行不定時計件工資制度,工人主張加班費
原告朱X訴稱,原告自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8月26日期間在被告公司工作,周末及節(jié)假日從不放假,且平時長時間上班,超過正常上下班時間。所以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平時加班工資為6小時/天×475天(2011.2.14-2012.8.26)×2528元/月/21.75天/8小時×1.5=75186.21元,周末加班工資為80周(2011.2.14-2012.8.26)×2天×2528元/月/21.75天×2=74387.14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為:11個(2011.2.14-2012.8.26)×2528元/月/21.75天×3=3835.59元。
法院判決:工人主張加班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朱X在庭審中陳述其每天早上5點上班,晚上12點下班,但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其舉示的打卡記錄,也與其陳述不相一致,因此,原告陳述的該事實本院不予認定。同時,打卡記錄并沒有公司的蓋章,不能證明系公司持有。證人自己陳述2001年9月-2002.9月在公司上班,離職也是因為公司要求其變換工作崗位,對公司存有意見,因此,其證言不予采信。證人孫X也沒有證明原告的工作時間。故,原告主張的加班事實不能認定,其要求加班工資的請求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必須舉證存在加班事實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加班工資持謹慎的態(tài)度,因為勞動者很可能在正常上班時間不專心工作,在下班后才想起自己的工作沒有做完,要加班,這在生活中很常見,如果此種情況也要公司支付加班費,無形中加重了公司的負擔,對公司也不公平。只有公司要求勞動者加班,這種情況才應支付加班費。針對此種情況,勞動者應平時注意收集加班的證據,在與公司發(fā)生爭議時,才能使自己處于有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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