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工資發(fā)放不符合標準
楊紅英申請仲裁,請求物業(yè)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資差額11495元、經濟補償金7315元、賠償金14630元、加班工資5480元、因失業(yè)造成的失業(yè)保險金損失11200元、為被申請人補繳2008年2月至2015年2月的養(yǎng)老保險。每月工資已包含了加班工資,即使不包含加班工資,每月工資1050元,每周休息1天,每月工作日為26天,即每日工資為40.38元,應支付加班工資為2099.76元。
雙方并未解除勞動關系,只是被安排到另一小區(qū)工作,僅是地點的變動。另外,勞動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仲裁裁決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事實,裁決支付賠償金是錯誤的。
如果自動離職,不符合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條件。楊紅英未有證據證明本案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那么公司就是在濫用訴權,故意拖延時間。賀八勞人仲案字(2015)第76號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每月1050元的工資已是本市的最低工資,如果包含加班費的話,那么實際領取的工資就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律師說法:合同解除也不成立?
仲裁委對日工資的計算符合勞社部發(fā)(2008)3號通知的規(guī)定,不存在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月計薪天數為26天沒有依據,不應支持。自愿辭職,但并未提供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且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xù)用工的事實,申請人主張仲裁裁決認定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錯誤的理由不成立,不應支持。
以上就是“工資發(fā)放不符合標準,合同解除也不成立?”的法律解讀,若您在勞動中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法邦專業(yè)的勞動律師將為您提供最優(yōu)質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