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拿走一盆“花”被公司開除
據新浪網報導,某公司的員工孫某上班時,發(fā)現(xiàn)自己辦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雖然只是一盆花,但自己也傾注了感情,到處尋找不得后,孫某報了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調取孫某辦公室的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前日下午,同事楊某孤身進入辦公室拿走了這盆花。孫某將此事上報公司,公司管理層依據《人力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以楊某盜竊為由將其開除,該公司工會討論并復函同意對楊某給予開除的處分。因為一盆“花”被公司掃地出門的楊某氣憤難耐,認為公司屬于違法開除,楊某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6.9萬元。。
法院判決:楊某存在盜竊行為,公司依據規(guī)章制度開除并無不當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確實存在未經他人同意,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公司辭退楊某亦經過了工會的同意,說明公司此舉是依據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及經過法定程序依法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故對楊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了楊某的訴請。
律師說法:公司依據規(guī)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合法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事件中,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盜竊財物屬于可以開除的情形,因此公司依據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且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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