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
某甲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注冊登記成立。租用第三人的物業(yè)進行生產經營,與第三人分別為兩個不同的獨立企業(yè)法人,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2009年12月29日,向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裁令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77000元及2009年10、11月工資9574元。2010年2月4日,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深公勞仲案(2010)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支付2008年6月19日至2009年5月1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33000元、2009年10月和11月的工資3800元。不服該結果,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回的全部訴訟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駁回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你簽訂的到底是什么合同?
本案的關鍵存在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從磨房工資統計表載有“扣遲到/曠工、加班時間等內容”,可以證明本案是受到的監(jiān)督和管理的,這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雖提交了磨房打磨工價表和磨光機工價統計表、證人證言、工資表等證件用于證明雙方是承攬關系,但提交的證據均可以另一方面證明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另,本案中若原、雙方存在的是承攬關系,則向發(fā)放的應是加工費,而提交的磨房工資統計表記載的是工資。
綜上所述,因本案提交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的是承攬關系,提供工作場所給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受到了的監(jiān)督和管理,從事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因此雙方之間形成的并非承攬關系,系勞動關系,故要求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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