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個人加班未被認定
朱某與某食品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訂立期限至2016年3月10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朱某的工作崗位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某食品公司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確定朱某的勞動報酬,基本工資為900元,每月總工資應與個人勞動成果的多少掛鉤。
2012年8月26日,朱某在工作中受傷,傷后在重慶紅樓醫(yī)院治療,某食品公司支付了醫(yī)藥費。2012年12月14日,重慶市渝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朱某的受傷性質為工傷。2013年7月31日,經鑒定朱某的傷情為九級,無護理依賴。朱某領取了2012年9月-11月3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2013年12月2日朱某向重慶市渝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6057元、周末加班11460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3792元。
法院判決:駁回加班工資的請求。
律師說法:加班你這樣可以證明自己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朱某在庭審中陳述其每天早上5點上班,晚上12點下班,但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其舉示的打卡記錄,也與其陳述不相一致,因此,朱某陳述的該事實本院不予認定。同時,打卡記錄并沒有某食品公司的蓋章,不能證明系某食品公司持有。證人涂志橋自己陳述2001年9月-2002.9月在某食品公司上班,離職也是因為公司要求其變換工作崗位,對公司存有意見,因此,其證言不予采信。證人孫必政也沒有證明的工作時間。故,朱某主張的加班事實不能認定,其要求加班工資的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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