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勞動者繳納社保
2002年12月23日,張守炳入職深圳某能源公司,該公司自2005年4月開始為張守炳繳納養(yǎng)老保險。2014年12月19日,張守炳向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局”)提出申請,請求社保局為其辦理以實際工資為基數(shù)補繳2002年12月至2005年3月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并提交了身份證、參保明細等相關材料。社保局審查后,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深(龍龍)保訪不理字[2014]003號《深圳市社會保險來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該告知書稱張守炳反映的關于深圳某能源公司未為其購買2002年12月至2005年3月養(yǎng)老保險事項,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行為超過兩年,決定不予受理。2015年4月22日,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社保局作出的深(龍龍)保訪不理字[2014]003號《深圳市社會保險來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社保局針對張守炳的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律師說法:提起的行政訴訟能否被受理?
本案系勞動者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僅對用人單位兩年內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予以追繳提起的行政訴訟。
《社會保險法》作為規(guī)范包括養(yǎng)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關系的基本法,其第一條便開宗明義載明“為了規(guī)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fā)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之立法宗旨。
由于我國社會保險起步較晚,社會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加之處于經濟重大轉型期,新舊規(guī)定的銜接亦存在問題。理論方面,學者對社會保險費的“稅與費”之爭一直存在。如何在此復雜局面下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待遇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為我國改革開放做出巨大貢獻的廣大面臨退休的勞動者更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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