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員工因欠薪解除勞動關(guān)系
2013年9月3日職工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職工至某天津分公司處工作。在2014年3月,接受派遣的公司以與職工簽訂的《2014年度績效管理手冊》為由,單方降低工資。2014年8月職工申請仲裁,要求裁定勞動合同條款無效,認(rèn)定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支付工資,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職工不服該仲裁裁決,提起訴訟,請求認(rèn)定職工工作崗位、具體工作內(nèi)容、工作地點、月工資4450元,兩公司連帶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欠發(fā)工資5334.48元,連帶支付克扣拖欠工資的100%賠償金5334.48元。
法院判決: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額違約金
律師說法:是否可以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yīng)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經(jīng)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biāo)準(zhǔn)。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發(fā),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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