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個人掛靠單位的員工無事實勞動關系
李某與安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簽訂了一份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將以被告名義分期付款購置的某半掛貨車掛靠于被告公司,被告負責辦理車輛的營運手續(xù),李某每月交納服務費200元,李某可以完全自主使用、占有、保管該車并以該車開展經(jīng)營,自負盈虧,未經(jīng)特別授權,不得以被告名義簽訂運輸合同。
原告韓某的丈夫常某系車主李某雇傭的貨車司機,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5月9日,常某駕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827公里+500米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內因發(fā)生交通事故無法移動的某半掛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致常某當場死亡,車主李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 19萬余元。之后,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關部門要求原告提交勞動關系證明。
法院判決: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說法:員工傷亡誰來負責?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1、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根據(jù)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2、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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