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情形下即使用人單位與之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存在巨大爭議),用人單位也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那么到底是什么在雙方無勞動關系,公司還需要承擔工傷責任?
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什么法律關系?各地高院的裁判尺度不一,爭議極大(勞動關系說vs勞務關系說)。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確定無疑的。
法律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繼續(xù)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因此,用人單位存在以上三種情形,雖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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