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簽訂勞動合同
韓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當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該公司工作,雙方未辦理勞動合同續(xù)簽手續(xù)。2008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此后,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08年9月份的工資。
律師說法:誰要承擔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司申請的證人劉某、宋某出庭證明在2008年六七月間曾經接到過公司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去簽合同,宋某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但對于韓某不與公司續(xù)簽的情況,該公司缺乏證據說明,因此該公司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xù)簽的義務,且直至韓某提出辭職時,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該公司向勞動者韓某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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