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當婚車出事故
據(jù)新浪網報導,2016年6月18日,是什邡市民王先生的大喜之日。作為四川恒豐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公司給王先生提供了10輛待售眾泰T600新車以便組成迎親車隊。當日一早,10輛張貼有“眾泰T600迎親隊四川恒豐捷4S店”宣傳語的新車,浩浩蕩蕩出發(fā)了。
在這個婚車迎親隊伍中,駕駛人就包括了王先生的朋友左方。當天上午一切都挺順利。就在下午,左方駕駛婚車送婚禮參加人返回中江途中,卻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交警認定,左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當天迎親隊伍使用的是10輛待售眾泰T600新車,這些都是待售汽車。所有待售汽車均只購買了交強險,而交強險最高賠償額度也就在11萬元左右。
由誰來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因此,被撞死亡一方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1萬元的范圍內進行賠償,其余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本事件中,機動車一方包含了三方:王先生、左方、四川恒豐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這三方又應當如何分擔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駕駛人左方即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無償幫工人,其在幫工——駕駛迎新車過程中,致人損害,應由被幫工人王先生承擔責任。
王先生系四川恒豐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四川恒豐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利用員工結婚,宣傳其產品,王先生與四川恒豐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均是受益方,王先生與公司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本次事故一共造成68萬余元經濟損失,中江法院判決,除交強險114300元賠償外,王先生需賠償將近17萬元,汽車銷售公司則需賠償近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