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指定員工上班地點被拒絕
人民法院報訊,盧和全于2008年6月5日入職廣州惠必斯公司公司處,任職銷售部經(jīng)理,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為廣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或根據(jù)工作需要出差的地點。盧和全每月領取工資10400元/月。
盧和全因任職銷售部經(jīng)理,長期出差在外。公司于2014年公布的《外勤人員出差報銷規(guī)定》規(guī)定:員工出差后,要填寫出差登記表(長期在外出差員工可每月填寫一次)。外勤人員未經(jīng)部門主管或總經(jīng)理批準離開工作場所視為曠工。當月累計曠工2天者,視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公司依法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
公司因盧和全曠工而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依法屬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公司請求判其無需向盧和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依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公司無需向盧和全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律師說法:
關于勞動關系解除是否合法的問題,關鍵在于判斷盧和全是否構成曠工。
履行勞動義務,是勞動法律關系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在用人單位發(fā)出明確指令要求勞動者到指定地點上班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沒有合法正當?shù)睦碛删芙^前往,拒不履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本應履行的按照用人單位指示提供勞動的基本義務,應視為曠工。
本案中,對于為何沒有按照公司通知返回廣州公司上班的事實,盧和全未能作出合理的說明,也沒有提供充分的依據(jù)。盧和全辯稱其事前并不知曉公司要求其返回廣州上班的通知,然而,公司提供的短信截圖、電子郵件截圖及經(jīng)公證的快遞郵件和郵件的簽收情況等證據(jù),足以證實其已通知到盧和全返回廣州公司上班,故本院對盧和全的該主張不予采納。盧和全另辯稱,其雖未回廣州上班,但期間仍在正常開展工作。一方面,該主張缺乏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另一方面,該抗辯并不能改變其沒有按照公司指示提供勞動的事實。因此,盧和全以此抗辯主張其不構成曠工,不應采納。盧和全置公司的上班通知于不顧,長期(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5日公司發(fā)出解除通知)拒不返回公司上班,違反了不得曠工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公司以其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法律依據(jù)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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