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員工長期未到企業(yè)上班,企業(yè)改制時將員工除名
被告河南省X建材廠是依法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原告蔡X于1987年10月到河南省X建材廠工作,雙方之間確立勞動關系。1996年12月13日,被告以原告長期不上班將原告按自動離職予以辭退。2010年8月,河南省X建材廠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企業(yè)改革與發(fā)展工作的意見》(鄭證(2003)8號)等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改制。2011年4月,河南省X建材廠對外公示企業(yè)改制補償名單,原告發(fā)現被除名,遂于2012年10月9日,就其與河南省建材廠保險福利爭議申請仲裁,請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998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的待崗期間生活費;判令被告立即給原告補交1998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的養(yǎng)老保險金;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987年度至2010年度的經濟補償金48000元。
法院判決:員工應在其知道被除名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法院認為,本案屬一方主張長期待崗,一方主張勞動關系早已解除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被告主張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早已解除,但沒有證據證明將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送達給原告,故不予認定。后被告改制,于2011年4月對外公布企業(yè)改制工人名單,原告發(fā)現被除名,即知道其權益被侵害。自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原告須就其與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而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且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仲裁時效中止、中斷等情形,故其請求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蔡志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員工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應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上訴人于2011年4月被上訴人對外公示企業(yè)改制補償名單時,即知道其被除名,權利被侵害。而上訴人時隔近兩年,于2013年3月5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已超過仲裁時效,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合法有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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