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員工在被除名后,向公司主張年休假的3倍工資
衛(wèi)X于1993年6月15日到原河南省X機床廠工作,2006年4月企業(yè)改制為機床公司后,衛(wèi)X繼續(xù)在該公司工作至2014年4月26日。2014年4月26日,機床公司以衛(wèi)X盜竊公司技術(shù)資料、圖紙書籍為由,決定將其除名,并作出罰款8000元的處理決定。衛(wèi)元峰2008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機床公司亦未支付衛(wèi)元峰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資.2014年5月6日,衛(wèi)X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事由,提起訴訟,其中一項主張為:機床公司支付衛(wèi)X2008年至2014年未休年休假應付的三倍工資差額26220元.
法院判決:員工只能主張?zhí)崞饎趧又俨们耙荒甑奈葱菽晷菁倨陂g的3倍工資差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衛(wèi)X訴訟請求機床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確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機床公司應支付衛(wèi)X 2013年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差額為:3000元÷21.75天×15天×2倍=4137.93元
判決:機床公司應支付衛(wèi)X2013年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差額4137.93元。
律師說法: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應當如何計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本案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應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即本案衛(wèi)X被除名之日,2014年4月26日起開始計算,但是,由于未休年休假工資不屬于勞動者提供勞動而應獲得的對價報酬,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勞動報酬,性質(zhì)上屬于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制度的一種懲罰責任,應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人民法院僅支持了發(fā)生勞動爭議前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之前的工資差額均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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