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試用期未達標,企業(yè)要求延長一個月試用期
某廠招來一批新員工,分別與她們簽訂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1個月。30天過后,人力資源部進行考核。王某因為家里老人病故,前后缺勤15天,張某的工作技藝不佳,都沒能通過考核的標準。人力資源部建議延長試用期一個月,以做進一步觀察。王某張某對此與企業(yè)產(chǎn)生爭議。
企業(yè)有權解除合同,但不可擅自延長試用期
在本案情形中,用人單位是有權選擇辭退的。目的是避免形成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應該征求員工的意見是否同意延長試用期。如果不同意延長,用人單位應該首選解除合同。
根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只能以一個月為限。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庇捎谘娱L試用期的做法,有被面臨違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風險,所以,在職工不同意延長試用期的情形下,要求延長一個月試用期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結語
試用期是供合同雙方當事人進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間,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十分穩(wěn)定的狀態(tài),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職工在試用期間最好盡力表現(xiàn),達到用工標準,順利實現(xiàn)求職目標,否則如果企業(yè)要求延長試用期,則會面臨兩難局面。當然,如果有任何困惑和爭議應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提供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