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成被告
原告于2012年2月進入被告處做文員兼?zhèn)}管,2015年7月因老板不發(fā)工資,原告提出辭職。原告要求工作交接完,再拿剩余工資,但因工作上的交接問題,原告多次去公司解決,均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被告即時支付其拖欠原告的工資
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F被告未提交已足額支付給原告工資報酬的依據,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被告應當支付拖欠的工資。
律師說法:因工資問題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如何維權?
當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時,勞動者維權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p>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以上就是關于“老板拖欠工資怎么辦,勞動者如何維權”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入職時要與用人單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當老板拖欠工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維權也有證據。當然,如果出現糾紛,最好咨詢律師幫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