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魚卡刺窒息死亡
2016年3月31日,錢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工廠餐廳就餐,午餐為米飯和魚。飯后錢某某和馬某一同到車間辦公室休息,13時30分上班點名結束后錢某向工友們訴說,嗓子不舒服可能是中午魚卡了嗓子。15時30分左右錢某的嗓子變得沙啞,工友們勸說其趕緊去醫(yī)院救治,錢某某說五點半就下班了,再堅持一會。

17時30分后錢某懷疑吃魚卡了刺,到職工宿舍旁的私人診所進行救治,該所醫(yī)生未發(fā)現(xiàn)魚刺給開了頭孢消炎藥。錢某某以為是小問題回到宿舍和工友們一起打牌,到21時30分錢某某嗓子疼得無法講話。工友見病情嚴重叫私家車將其送往醫(yī)院,后經醫(yī)院診斷證明,錢某某因患急性會厭炎導致窒息,因搶救無效于2016年4月1日凌晨4時死亡。
2016年9月8日,錢某某的父親錢某向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靈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其吃魚導致疾病為“傷”不是疾病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后錢某向銀川市金鳳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在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來源:寧夏日報)
法院判決重新認定工傷
工傷,又稱為產業(yè)傷害、職業(yè)傷害、工業(yè)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分類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