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校長馬斐森辭職
馬斐森在寫給港大員工的一封郵件中表示,作出這個決定是出于個人原因,也經過了與家人的大量討論。他將在離任后任職英國愛丁堡大學校長。

馬斐森是港大第15任校長,2014年4月履新,合約期為5年,即至2019年約滿。由于提出辭職,他將于2018年1月正式離任。
港大校董會主席李國章對馬斐森提出辭職的決定表示尊重。他指,校董會將會對過渡期的安排進行討論,并將盡快啟動面向全球招聘校長的工作。(新聞來源:騰訊網(wǎng))
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guī)定
一、解除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同時《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同時,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不受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約束。
二、單位損失的賠償請求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糾紛一般較為復雜,證據(jù)收集需要專業(yè)指導,建議您咨詢勞動法相關律師,以期糾紛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