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人單位請求法院判決勞動關系不存在
原告雞西市炬邦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訴被告鄭乃東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原告雞西市炬邦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于2011年1月受傷。原告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并給予生活補助費。雙方商定按規(guī)定自行解決有關問題。但過了近兩個月,被告自行離開,失去聯(lián)系。2011年7月,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唐山開灤建設集團公司、開灤能源化工股份公司呂家坨礦業(yè)分公司確認勞動關系,后又追加原告為被申請人。唐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告與原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口頭辯稱:1、原告在訴狀中承認被告在其單位工作并受傷和支付醫(yī)療費的事實。2、原告在仲裁委員會開庭時稱被告與其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認為勞動合同關系和仲裁委員會裁決作出的事實勞動關系不同,我們認為在法律上是同一的,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仲裁裁決并無不當,懇請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仲裁裁決。
法院判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事實勞動關系一般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勞動關系的一種狀態(tài)。原告雞西市炬邦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與被告鄭乃東均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要件,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法定模式,且被告鄭乃東接受原告雞西市炬邦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勞務派遣到開灤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呂家坨礦業(yè)分公司工作,因此,原、被告雙方具有勞動關系。原告雞西市炬邦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關于原、被告雙方非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雞西市炬邦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與被告鄭乃東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說法:勞動關系存在是勞動訴訟的基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閱讀上文可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互負權利義務,應當依法履行各自權利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F(xiàn)實生活中如遇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幫助,以期早日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