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人單位因不愿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起訴員工
原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戶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子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建鵬、被告戶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被告訴原告工傷保險待遇勞動爭議案件,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屬勞動爭議案件,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原告沒有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剝奪了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quán)利,故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原告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被告辯稱,我進廠時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認定是原告申請的,工傷認定書已經(jīng)交給原告了,應該支付我工傷保險待遇。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戶某某于2010年4月6日簽訂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被告在原告所屬煉鋼廠工作,月工資人民幣4200元。2012年4月12日20時20分被告戶某某在工作中被燙傷,先后住唐山市工人醫(yī)院、唐山市眼科醫(yī)院、天津市眼科醫(yī)院治療,被告住院期間除被告家人護理10天外,由原告派員工護理。被告的醫(yī)療費用已由原告支付。被告的醫(yī)療費用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已由原告支付。
2012年度河北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人民幣39542元。
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本息
本院認為,被告在從事原告處工作中受傷,唐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唐人社傷險認決字(2012)130207-57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唐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唐勞(工傷)鑒(初)字(2012)3429號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jié)論通知書,合法有效,應予采信。被告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所訴,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戶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勞動關系;
三、原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被告戶某某支付保險待遇人民幣174524.39元。
律師說法:勞動者工傷后,有獲取賠償金的權(quán)利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閱讀上文可知,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發(fā)生勞動糾紛時,可以及時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如遇相關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給予當事人在舉證等訴訟流程方面的專業(yè)幫助,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