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任某某訴稱,2014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每月工資4000元,從2014年8月到2014年10月原告一直在工作,但被告未支付工資,后被告開具了欠條,證明欠原告工資的事實,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判決被告給付拖欠的工資5313元。
被告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辯稱,沒有意見,是欠原告工資。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以蓋有被告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日期為2015年3月10日,內(nèi)容為“今有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欠任某某工人工資(2014年8月至10月)總計小寫:5313(伍仟叁佰壹拾叁元正)?!钡那窏l為據(jù)來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被告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對尚欠原告任某某工資的事實無異議,但陳述現(xiàn)在沒有錢,待其索要回外欠款后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資款。因原、被告對給付拖欠工資款時間意見不一,故本案未能協(xié)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欠條等相關(guān)書證在卷佐證。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任某某曾在被告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對尚欠原告任某某工資未付的事實表示認可,且出具了欠條,故被告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應及時向原告任某某支付工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勞動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任某某工資款人民幣5313元。
閱讀上文可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生活中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更多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