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郝某某與被告智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郝某某訴稱,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起在被告處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經(jīng)常安排原告加班卻未曾支付加班費,工作期間未發(fā)放午餐補助。被告一直未按照規(guī)定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告工作認真勤勉,2014年5月19日以來被告一直未給原告發(fā)放工資,原告在向被告討要工資時,被告怒將原告辭退。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濟南市歷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678.16元;支付原告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間拖欠的工資13678元;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0000元;支付原告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間的加班費230元;支付原告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餐補費用204元。
被告智星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我方均不同意支付給原告。我方與原告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原告開發(fā)的東西讓我們用,我們之間不是勞動關系,原告也沒有東西給我們,原告的請求我方不同意。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郝某某與智星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中約定了工資報酬支付方式及為郝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款,本院認為雙方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因雙方簽訂協(xié)議后,未按該協(xié)議實際履行,郝某某要求按協(xié)議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工資及雙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郝某某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為智星公司提供了勞動,智星公司應按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500元支付郝某某上述期間的工資2052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智星公司未與郝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郝某某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552元。郝某某要求智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加班費及餐補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濟南智星電測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郝某某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552元。
2、被告濟南智星電測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郝某某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工資2052元。
3、駁回原告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閱讀上文可知,用人單位應及時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生活中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更多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