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劉清龍訴被告福利龍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其于2012年6月14日在被告處工作,從事倉儲助理工作。雙方約定每年淡季基本工資不少于3200元/月,每年旺季(每月基本工資不少于3700元。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亦無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原告的工作時間為白班7:00至19:00,晚班為19:00至次日7:00。在上班期間,除2012年7月外,被告一直沒有支付工資。被告要求原告加班,但沒有支付加班工資。2012年6月,被告與廣東綠洲肥業(yè)有限公司成立洪梅生產(chǎn)基地。2012年6月14日,廣東綠洲肥業(yè)有限公司倉儲部與被告的倉儲部合并為倉儲部,由同一批人員管理。2012年7月,倉儲部啟動K3系統(tǒng)學習,原告同時參加了K3系統(tǒng)學習,對廣東綠洲肥業(yè)有限公司和被告的K3系統(tǒng)進行賬務業(yè)務操作。原告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2年11月間由被告單獨考勤。2012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申請并要求結算工資,被告置之不理。2013年2月17日,被告安排原告到原材料倉上班,原告不同意,并于2013年3月4日離開被告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3月4日工資43333元。2、被告支付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3月4日加班費41431元。3、被告支付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3月4日未支付工資及加班費的經(jīng)濟補償金21191元。4、被告支付2013年3月21日檢索費5元、復印費0.2元。5、被告支付誤工費、交通費、打字復印費2980元。6、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福利龍公司辯稱,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原告與廣東綠洲肥業(y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的判決已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院作出的(2013)東一法民一初字第333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東中法民五終字第1969號民事判決書予以維持,本院予以采信。因(2013)東一法民一初字第3337號民事判決書中已認定劉清龍和福利龍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劉清龍在本案中訴請的各項費用因此缺乏了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清龍的全部訴訟請求。
閱讀上文可知,勞動關系存在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維權的基礎,不存在勞動關系,維權也就無從談起。如遇相關法律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給予當事人在舉證等訴訟流程方面的專業(yè)幫助,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