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律行為。前面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即明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非長期合同也非終身合同,它可以依法終止、解除,當然也能依法變更。只要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可以就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變更?
《勞動合同法》對合同變更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缺乏靈活性,只是規(guī)定可以協商變更,而對變更的后果沒有明確。而根據《法國勞動法》規(guī)定,“不定期勞動合同的變更可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實質性變更是指企業(yè)單方對合同所作的重要變動,如果雇員能夠接受,那么新的條款代替舊的條款,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如果雇員拒絕接受,辭職雇員時要付一定的補償金。非實質性變更是指企業(yè)單方面對合同所作的較小的變動,既不影響雇員工作量和勞動報酬,也不涉及工作地點變更條款、工作穩(wěn)定條款、非競爭條款,一般雇員能夠接受。如果不接受,辭職不會得到補償。” [9]建議我國可以借鑒法國的經驗將合同內容的變更分為實質性變更、非實質性變更。支持用人單位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和自身發(fā)展需要,在不損害勞動者依原合同可得到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因此導致的勞動合同解除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也可以起到一個平衡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權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