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學山寨彩票熱賣
據網易新聞,福州多個小學周邊出現山寨“彩票”,銷售對象是當地小學的小孩子們。這些“彩票”,每張賣5角或1元,現場刮獎,獎品包括小額現金或玩具。這些山寨“彩票”制作粗劣,撕開“彩票”表層,里面有不同的圖案。如果是“中獎圖案”,店主現場兌現,彩票上也注明“現場兌獎,離開無效”。
家長們認為,山寨“彩票”也是變相賭博,自制力差的孩子易成癮,呼吁相關部門嚴查。
二、行為人涉嫌違法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我國嚴禁私售彩票,因此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
《彩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特許發(fā)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特許,禁止發(fā)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行、銷售境外彩票。
《彩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彩票發(fā)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采購不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或者技術服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yè)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
(六)未將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規(guī)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fā)行費中的業(yè)務費的。
根據上述的第四十條第(四)款,行為人不僅是私自制造、銷售彩票行為違法,同時違反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也非常不利,故其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