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狀告女員工孕期頻繁請假
吳女士婚后懷孕,但由于身體太弱,為了保胎,多次向公司請假。沒想到休假期間,公司卻以違反《員工手冊》為由,擅自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吳女士不服公司的武斷行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要求該公司向吳女士支付4萬元賠償金,并正常發(fā)放哺乳期的工資。該公司不服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無償解除與吳女士的勞動合同。
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原告公司依法解除與被告吳女士的勞動合同,并支付被告4萬元的賠償金。
二、孕期請假有何法律規(guī)定
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這體現(xiàn)了國家對于女職工權益的保護。但這種保護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女職工存在第三十九條所列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吳女士的行為符合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因此該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
另,在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問題上,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臆斷被告請假材料造假,擅自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