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注銷
某商貿公司未給公司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來該員工去送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右腿受傷,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5萬元。經(jīng)當?shù)厣绫挝徽J定為工傷。在這過程中,該公司因故解散并進行清算,清算組由公司兩個股東組成。公司清算未通知該員工,很快公司便辦理了注銷手續(xù)。之后該員工被鑒定為六級傷殘。該員工申請仲裁,要求兩股東承工傷賠償12萬元。
案例焦點是什么?
該公司未支付員工工傷賠償?shù)那樾蜗逻M行公司注銷是否合法?股東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法釋〔2008〕6號)第11條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p>
由此,公司注銷時必須做到兩點,一是必須書面通知債權人,二是自成立清算組之日算起105日后才能辦理注銷;否則即屬程序上違法。
該員工是《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債權人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p>
本案中,該員工在公司存續(xù)期間已被認定為工傷,但由于公司未給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據(jù)該規(guī)定,公司應對王某支付工傷賠償。因此,王某與該公司之間債權關系明確,該公司在注銷時為了逃避債務而不對王某盡通知義務,且在短短的30日內即辦理了注銷手續(xù),其行為顯然違反《公司法》等規(guī)定。因此,該公司的注銷屬于違法注銷。
公司未依法注銷,股東承擔未清算的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法釋〔2008〕6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又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主張清算組成員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原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商貿公司股東田某和李某應對王某承擔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