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賈是某風景區(qū)的志愿搜救隊隊員,在一次搜救工作中不慎摔傷右腿,花去醫(yī)療費近萬元,在小賈向該搜救隊申請工傷賠償時卻遭到拒絕,只能自己承擔費用。
【案例分析】在實際生活中類似這種因公益活動而受傷的糾紛很多,這一現象表明我國公益組織不夠規(guī)范,公益活動風險較大。但是由于志愿者條例一般在本地區(qū)予以規(guī)定,因此若沒有將志愿者繳納保險作為強制條款寫入條例,那么志愿者因公益活動受傷無法保障,所以只有明確志愿服務過程中受傷應視同工傷,才能夠充分保護志愿者權益,才有可能調動人們參加公益事業(yè)的積極性。
一般來講,志愿者參與公益服務活動,雖然不會與相關組織產生勞動合同關系,不符合工傷認定前提,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了例外條例,即“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因此,志愿者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幫工人”的規(guī)定,志愿者遭遇人身傷害,也可以要求公益組織賠償。司法解釋規(guī)定“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我國志愿活動,大多是由相關單位、組織發(fā)起的,所以其有義務對“幫工”性質的志愿者承擔賠償義務。
將志愿者因活動受傷認定為工傷還是幫工賠償,都屬于法律對于志愿者角色定位的問題,但目前關于志愿者的社會屬性還未有明確規(guī)定。
此外,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侵害的問題,也應進一步明晰權責,例如服務對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務過程中,造成志愿者損害,應當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公益組織應當支持并幫助受損的志愿者向相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而當志愿者傷害了服務對象時,公益組織應該是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公益組織進行賠償后,有權向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志愿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